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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现实与理想:法官人格气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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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格是一个人整体精神面貌的体现,是一个人的能力、气质、性格及动机、兴趣、理想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人格不仅控制着人的行为方式,而且决定了人的发展方向,培养健康人格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法官的职业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在性格、气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一般人的个性特征。法官的人格气质 来源于自身的知识和修养,是法官心态、品质、道德、情操、个性需求和内心思维的外在表现。法官的人格气质,是法官工作形象、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业绩和工作责任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保证。事实证明,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可见,要保证法官能全面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除了法官拥有过硬法律素养外,最重要的是法官要有高尚正直的人格气质。本文从考察我国法官人格气质现状入手,从而提出建立和规范我国法官人格气质的方向与路径。 
  一、现实中的博弈——法官人格气质的现状表现  
  法官都有世俗的家,世俗的环境,世俗的生活!他们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有自己的人性需求,有自己的理想向往,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在物欲横流和人心险恶的社会中,法官的人格和品质,不得不接受来自世俗社会的洗礼和冲涮,不得不接受现实社会漂白和蜕化。法官在现实社会的挣扎与搏击的失望中,在无助与无奈的失落中,在成功与失败的荣辱中,在富裕与贫穷的差距中,在腐蚀与抵制的犹豫中,在物质与权力的诱惑中,法官的人格气质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在这种条件下,大部分法官能够严格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以高贵大方得体、正直高尚的人格气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赢得了群众的衷心爱戴。但是也有部分法官角色意识模糊,职业责任和职业荣辱观念淡薄,精神意识和人格气质颓废萎靡,其人格气质缺陷 主要有:理想信念失落,价值主体偏离,自我意识缺陷,应对挫折能力缺失,人际关系失调,社会心态失衡,道德人格沦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一)面对处境和待遇——有怨气。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突发的敏感时期,面临着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凸现,贫富差距日逐加大,收入分配机制有待改善等社会现实状况。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的原因,我国法官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管理机制,仍然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官在社会中的应有作用,当前我国法官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着工作量偏大、责任偏重,而总体待遇偏低的现象。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尽管基本处在同一水平,但是相对于党政部门来说,法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太少,解决政治待遇的机会不多,发展空间受到职业和传统体制的限制。至于经济待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地法官实际的经济待遇发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城区,法官的经济待遇,也参差不齐,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其他行业之间,其经济待遇差别较大。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目前对法官的管理仍然采用行政级别模式,即使法官由助理审判员晋升到审判员职务,也严重受到行政级别的限制。法院系统的法官等级评定虽然存在,但体现法官待遇显得微薄和有限,在外界的影响更是苍白和虚无。事实上,当前法官的行政级别才能真正体现法官待遇、职务和身份,但现实中法官的行政级别根本难与行政机关同条件的人员相比拟。这种状况一定程度造成了法官心理上的失落和失望,并使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滋生低人一等的个性表现。因此,当前我国法官在现实社会的优越地位和个性要求,并未得到应有充分的尊重和满足。在上述状况下,个别法官成天哀叹待遇的微薄,际遇的不佳和发展的受限。有的法官干事无力、想事无方,心神不定、萎靡低沉,消极怠工、应付了事,借物浇愁、玩世不恭、作风漂浮;有的对前途失望沉沦,自暴自弃;有的法官工作没有积极性,案件久拖不决,办事效率低下,文书制作草率,接待当事人冷、硬、横;有的法官不是当面向组织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而是背后无原则的议论和散布;有的法官以各种理由,抵制组织安排的工作,大局意识薄弱。
  (二)面对困难和压力——有官气。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数量成倍增加,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办案任务不断加重,但是当事人缠诉和缠访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期望和法院自身要求越来越高。基于上述原因,法官在解决纠纷矛盾中面临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奉行权力本位传统的国家,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导致现在对审判工作管理仍然采取层级式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层级管理模式,不仅深深影响着法官日常办案中思想和理念,也使法官官本位思想意识浓厚而强烈。现实中有的法官将工作追逐的最终目标就是达到什么级别的法官,也或者能够担任什么长的法官。因此,面对目前的困难和压力,有的法官会在内心交织的利害关系上产生畏惧或权衡心理,要么害怕案件的审理影响自己的仕途,要么利用案件的审理获取提升的资本。此外,在我国诉讼体制上实行以审判权为本位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支配下,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证据的采信与判断,诉讼过程的推进与裁判的形成,几乎都是在于案件的审判法官,当事人只是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这样,法官在审判中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裁判的权利,容易演变成行政官员的身影和气势。基于上述原因,部分法官“官气十足”,如有的法官一身老爷作风,简单、粗暴地对待当事人,解释说服工作草率马虎,口气粗野,语言僵硬;有的法官对案件扎不下身,了解案情如蜻蜓点水,起草文书如胡乱涂鸦;有的法官热衷于官场之道,官本位思想严重,以致案件的运作和审理按照官场方式,发表意见不敢坚持原则,见风使舵,人云亦云,朝令夕改,案件审判以符合个别人的意志和态度为准;有的喜欢请示汇报,怕担责,怕有过;有的法官保护主义严重,执法不公、诉讼拖延、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大量积压、诉讼成本高昂。
  (三)面对现实和诱惑——有歪气。法官是个普通人,生活在芸芸众生和繁花似锦的现实社会中,特别是我国的法官受具体社会、政治和制度条件的制约,经常面临着家庭生活、就业、小孩上学和夫妻分居等一系列特定社会的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然而,法院的组织力度又是有限的,帮助法官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体制和各种条件的限制,有时感觉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这样,法官个人的问题往往不得不依靠法官个体能力和社会关系私自解决,法官在私自解决问题中,其人格气质受到社会黑暗面的冲击和影响是明显,法官以前空泛的理想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产生普遍的困惑、怀疑甚至否定,继而转为一种功利性的个人价值实现机制。当前外界对法官的各种诱惑不断,法官不可能具有哲学王或圣人的那种无所不惑、无所不侵的本领,同样具有人性的弱点和人性的渴求。他们需要养家糊口、聊以生计,渴望幸福和美好的生活!因此,他们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拒绝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有时迫于生活压力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会作出一些迎合世俗的行为。如果法官把审判工作作为解决个人问题和养家糊口的一项工作,那么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法官往往容易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律和个人良心的行为,以满足个性的需求和物质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价值主体自我化,价值趋向功利化,价值目标短期化的情况下,那些损害法院法官的形象,在清正廉洁上存在一些问题,甚至破坏法律和法院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淡化理想信念的追求,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追求享乐和物质;有的在工作中不时夹着一些“市侩”习气,“圆滑”意识;有的言必及利,工作围绕利益转,投机取巧、拈轻怕重;有的上班干私活,早退迟到,有的“别人上班,他睡觉;别人下班,他点卯”;有的怕上傲下、自以为是、唯我独尊,忽视、淡漠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团结协作意识差,同事相仇;有的善于表功,善于诿过,溜须拍马,逢场作戏;有的工作上讲条件,讲价钱,要享受,不要奉献;有的责任意识失衡,缺乏使命感和职业责任感;有的办案子偷偷摸摸耍一些“小聪明”,或收取当事人红包,接受当事人吃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更有的走向贪赃枉法的道路;有的庭审心不在焉或办私事,交头接耳、行为不端、言语粗俗、衣着不整、动作轻佻;有的懒惰、浮躁,缺乏求真务实和严谨执著的精神;有的自由散漫,纪律松懈,成天酒气醺天、醉眼朦胧,哈气连连、昏昏欲睡;有的麻将桌前精神振,办公桌前精神糜。
  二、激流中的博弈——法官人格气质的理想境界
  在人格气质方面,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提出了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人格结构理论。他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处于不断的对立冲突过程之中,三者相互交织在一起,构成人格的整体。它们各自代表了人格的一个方面,本我是生物本能我,自我是心理社会我,超我是道德理想我。它们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本我追求快乐,自我追求现实,超我追求完善。当三者处于协调状态时,人格表现出一种健康状况;当三者互不相让,产生敌对关系时,就会产生心理障碍或疾病。 健康人格不仅能够充分适应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而且能够充分发展个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能动性,充分发挥个体潜能,是个体与社会环境良好的顺应、协调状态。 健康的人格是个体各种人格要素或特征不断发展与完美的过程,其最终目标就是达到理想人格。中国传统的理想人格大都是围绕“君子”来设计的,其核心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德为首,仁礼合一,这是儒家思想极力推崇的;其二是儒家的中庸与道家的顺其自然,以儒道互补的架构,形成中国传统的理想人格——君子。西方理想人格是围绕着理性的灵魂和自由的意志这个中心展开的。古希腊推崇美德至上,文艺复兴时期主张大力发展人的潜能的“全才”观念,近代资产阶级又把所谓“真正自由的人”作为他们理想的人格。
  理想人格是社会主导文化核心价值和终极关怀的体现,是现实人格的价值范式和精神标杆,具有激励、维持、规范、引导现实人格的功能。现实人格的整合和重组,要求形成一种与自然、社会协调统一。人格的建设只有汲取千年文明积累起来的文化精华,才有可能创造出独特的、现实的文明生存方式和文化模式,也才有可能创造出健康的现实人格。 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把生存需要放在第一位,只有满足了生存需要,人类才能生存和延续。
  因此,人格的塑造不是塑造不食五谷、远离现实、脱离社会生活的“圣人”模式。为了引领现实人格的健康发展,有学者总结出理想人格的模式: 第一,具有积极理想的生活目标和科学正确的人生观。第二,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适应环境的需要而改变自己。第三,具有朝着生活目标奋进的坚忍不拔的意志力。第四,具有乐群性。第五,懂得适应社会的需要,优化自身知识结构与智能结构。 那么法官人格气质怎样摆脱现实人格气质窠臼,创造法官的理想人格气质境界?当今法官面临的多种价值冲突和博弈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来得强烈,加之法官自身心理发展的矛盾性特点,使有的法官原有价值体系无法最大限度内整合源于政治、经济、文化及生活等方面的急剧变化的信息,从而引发错综复杂的内心冲突,除了真与假、善与恶、正与邪的激烈斗争外,还有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价值观念的冲突,本土价值观念和外来价值观念的冲突。目前有些法官表现出的怨气、官气和歪气人格气质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官、法院形象和审判事业的正常开展。众所周知,审判工作是一项特殊的事业,也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所以越是艰苦复杂的社会局面,越是冲突重重,困难、压力极增的工作境遇,法官越是需要独有高尚的的人格气质!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和法官的职业特点,笔者认为,法官群体迫切需要建立理想人格模式,以发挥理想人格对法官现实人格建构的指导作用。一名法官如果具备了优良的人格气质,那将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道德力量和感染力,它势必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凝聚力和说服力,并能促使审判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作为人民的法官,心灵高洁,性格开朗,仪表端庄,言语亲和,从而给人以亲近感,这是法官必备的气质;思维敏捷,老练稳重,多谋善断,处变不惊,应对自如,从而给人以睿智感,这是法官必备的气魄;不亢不卑,作风正派,两造兼听,司法清明,从而给人以公正感,这是法官必备的气节;虚怀若谷,豁达大度,忍辱负重,谦虚谨慎,从而给人以宽厚感,这是法官必备的气度。一个人民的法官和一个理想的法官应当具备正气、骨气和大气的人格气质。
  (一)公道正派扶正祛邪的——正气人格。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被倡导和追求,是基于公正是人类衡量是非的准则,是法的本性和价值目标,更是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品质和要求。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法官不公正。浩然的正气是法官战胜邪恶和私欲的力量源泉,刚直不阿、一身正气是法官人格气质的内在要求。因此,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学理修养和人格魅力,逐步丰富自己的知识内涵,树立为社会公平、正义献身的牺牲精神,培养不畏权势、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严正品质。正气的法官,是一个心智纯正的人。正气的法官,是无邪、无欲的人,心正才人正。法官无邪,就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判案断狱的过程既是法官运用自己精深学识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更是法官高尚人格气质体现于公正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凭着个人良知、理性道德的情感来理解法律当中的正义精神,充分实现法的正义,在心灵深处时刻有民生高于一切的理念,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目的。法官无欲就能经受住诱惑、淡泊名利,就能做到清正廉洁、守身如玉。只有廉洁的法官才能成为民众心中可以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规则的宣示者,才能保证裁判的公信力。作为一名法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从根本上弄清“为谁当官,为谁审判”这个基本道理,牢固树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洁身自好,不为名利所累,不为权利所缚,不为私欲所动。正气的法官,是一个爱憎分明的人。“真、善、美”和“假、丑、恶” 是非分明,积极倡导正义,力主正义,支持正义。没有爱憎分明,就没有正义感,就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不能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法官具有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浩然正气,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气的法官,是一个敬岗爱业的人。有敬业精神才会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合格的产品和高质量的工作。 法官是一种职业,既然是职业,就有工作责任。责任是与他对社会的作用联系在一起的,责任越重,他对社会的作用越大。总之,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爱正义,就是爱自己。
  (二)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的——骨气人格。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事业。 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去的不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具有崇高的人格魅力。法官应远离喧闹的人群,心如止水,不为官职所诱,不为荣誉所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威胁所屈,不为人情所扰,堂堂正正办铁案,清清白白当法官。在大是大非面前,法官应当理直气壮,气吞山河,拍案惊世。敢于以旗帜鲜明的气势震慑八方,让藏污纳垢者望而却步,让营私贪利者断掉“私念”。法官要敢于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做到威武不屈,以身护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在传统观念中,刚正体现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高贵品格,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法律的严肃、国家的威望和政治的清明。金钱买不到,美色诱不倒,淫威压不倒。面对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不容乐观的反腐败形势,面对法制不太健全、执法环境不太理想的现状,面对各种阻力、困难与干扰,都不屈从、不迎合、不偏袒、不附合,始终做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清朝康熙年间,有“天下第一清官”之称的张伯行曾写下流传千古的《禁止馈送檄》:“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长,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檄文虽短,却铿锵有力。作为人民的法官,应当有这样一种气节,决不能为了一顿饭、一点钱,就丢掉人格,丧失法官的尊严。事实证明,人民群众诚服的往往是那些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坚持真理,是则是,非则非,不看“人头”,不看“来头”,不看“势头”,不畏权势,不畏强暴的法官。
  (三)襟怀宽广海纳百川的——大气人格。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开放、多元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要以诚相待,相互包容,尊重个性。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超越自我,超脱于名利、世俗、情感、偏见和狭隘,从而达到完全超然的境界。在工作、生活、家庭等问题上,要善于理解、宽容,养成宽广包容的胸怀。要正确对待家庭困难,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现实的困难,不要因家庭困难和生活压力改变心性;要正确对待工作压力,理性看待群众司法需求增多、案件数量增加、处理矛盾纠纷难度增大等新问题,尊重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理解社会转型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调整好自己的情绪,理解社会,宽容他人,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来消解工作压力;要正确看待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做到二者的统一,在兼顾公平公正效益的同时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在平衡中减轻压力。在直面压力和困难时,要学会在忍耐和包容中缓解心理压力,保持身心健康。在名与利、得与失、取与舍面前,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态。要知足长乐,不盲目攀比,要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不生贪心、不谋私利、不贪赃枉法,有满足感才能有幸福感;要自得其乐,爱岗敬业,在公正、文明、高效的审判活动中享受工作的快乐,在积极、健康、向上的健康生活中享受生活的愉悦;要助人为乐,“与人玫瑰,手有余香”,在奉献社会、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获得社会的认可,享受精神的升华。面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的当事人,要善于“以情感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晰之以法,导之以行,通过法、理、情的交融来促使当事人之间在认识上趋向一致,情感上产生共鸣,以及时、有效地缓和双方“剑拔弩张”的人际关系。面对复杂的案件不烦,接待喋喋不休的上访不恼,拿着微薄的薪酬不怒,因为法官心中装着是正义和良知,恪守着是党的宗旨和嘱托,信仰着是法律的神圣和光荣!
  三、困境中的博弈——法官人格气质的培养路径
  从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考察,法官人格气质的整合和转化,面临着多种价值冲突,突出表现在法官理想与现实、外界与内心,生存与发展,固守与改革,物质与精神的困境博弈。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靠积累,需要从平常的言行和点点滴滴的小事形成。管住自己的“小节”,才能逐步地培养自己的大节。法官良好人格气质的培养是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牵涉方方面面,无法一蹴而就,只能循序渐进。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可以从教育、关怀和自省入手,不断塑造法官的精神人格、情感人格和自律人格,从而达到法官人格气质的根本转变。
  (一)以信念信仰教育引导,塑造法官精神人格。人作为社会的细胞,他有别于动物两个特性,即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人的精神属性超越了其生物的本能,对人的自然属性起控制和调节作用。人的生存发展不仅需要物质保障,同样也离不开精神的动力。按照唯物辩证法观点,在一定条件下,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人生的道路漫长坎坷,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而精神信念就是这种动力的源泉。精神向往、精神理念决定一个人生奋斗的目标,人生奋斗的价值,它可以自觉不自觉告之人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哪些应大为,哪些应小为,并统率人胜利走向人生理想价值。为此,应大力加强法官的信念信仰教育,克服走过场和花架式的教育方式,克服“台上作报告,台下睡大觉”的教育现象,克服孤立僵化的教育方法,通过教学相帮,学用结合,因人施教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法官的理想信念和崇尚法律的精神。崇尚法律是法官基本职业素质要求和人格气质特点。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崇尚法律,就是要求法官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和悍卫法律。当权与法、法与情发生碰撞时,法官的使命就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随时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付出生命。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其矛盾是必然的。解决这一矛盾,仅仅依靠法律本身是有限的,它更需要的是法官护法的勇气与精神,法官为民的胆识和气魄。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强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是法官维护正义的强大后盾。法官的理想信念,必须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忠诚正义是法官的本能,只有在灵魂深处烙上忠诚正义精神的印痕,法官人格气质的建立才有了可靠的前提。
  (二)以关爱关心营造氛围,塑造法官情感人格。法官世俗的生活,决定着法官除了从事忙碌工作之外,不得不奔波于日常生计和家庭琐事,劳累于应付复杂的人际关系。随着岁月的漂白,法官在组织无援、社会无靠、朋友无助中,法官的情感逐渐被世态炎凉侵蚀、麻醉变得麻木和冷漠。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是脆弱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短暂的,都会被伤害、会沮丧、会遭受痛苦、柔弱、悲痛或绝望。人的脆弱呼唤着理解、尊重、宽容、善待、珍视、怜悯和同情。因此,笔者认为,塑造法官的人格气质单从法官个体做起,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应结合外部环境的人文关怀,才能不断塑造法官的情感人格。因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人格的塑造是外在强化与自身内化的统一, 温馨和谐顺畅的外部环境是法官建立良好的人格气质重要保证。因此,各级法院党组织要以人为本,从各方面公正公平关心关爱每一个法官,尊重法官的存在、尊重法官的尊严、尊重法官的情感,及时了解法官的个性特点和个性需求,帮助法官拥有和保持良好的人格气质。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法官思想工作模式,发挥教育人、引领人、鼓舞人、鞭策人功能,体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和帮助人情怀,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工作方法努力营建法官温暖温馨的人文环境,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琐事之烦和困难之苦。通过实实在在的政治思想工作,将人性情感潜移默化地渗透法官的内心深处,净化法官灵魂。要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当事人的评价和反映,法官的法律素养、理论水平与法官的工资奖励挂钩,与法官的晋升晋级挂钩,废除以个别领导的好恶、情感和私利判断法官的能力,决定法官的升迁。要建立科学的沟通交流机制,法官不是生产案件的机器,领导不能只关心案件的审结,忽视法官内心需求、内心感受和内心思维。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推行上下级交流沟通机制,了解法官的生活和处境,关心法官的喜怒哀乐,解决法官困难与疾苦,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与法官共同面对难题、共同应对压力。要建立科学的法官后勤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职级待遇、安全保障方面多为法官做实事,解难事,使大家以积极心态投入工作。对法官的困难,要充分利用组织的力量甚至可用的个人社会关系,帮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难题,以及法官生活、学习、家庭中遇到的棘手问题。通过上述方式促使法官树立和形成团结凝聚的集体精神和人性情感,处处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党的光辉,从而帮助法官建立良好人格气质。如此同时,法官在感受到组织给予的情感关怀的同时,也会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人性情感给予审判事业,奉献不止,感恩不尽!
  (三)以自觉去私自省机制,塑造法官自律人格。人格发展的前提是自我意识的觉醒。自我意识是人格改造、人格教育和人格修养的关键。 古人曰:“莫见于隐,莫显于微。故君子慎独也。”意思是说:最隐蔽的情况下最能看出人的本质,最微小的地方,最能显出人的灵魂,精神高超的人,在别人看不见的时候,总是非常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地方,也能慎重。所以,在无人监督的时候,也不做任何坏事,这就是慎独。慎独既是精神情操达到的最高境界,又是进行人格培养的重要方法。慎独是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表现,一个法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高贵的人格气质,特别是在恶劣的环境中,要做到出淤泥而不染,要以正气抵御邪气,要以正派的抵制不正派的。不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一个勤奋的人可能变成懒惰,一个谦虚的人可能变成骄傲,一个俭朴的人可能变成奢侈。因此,必须提高自觉性,事事学会自觉才能提高辨别美丑的能力,增强自己的意志和毅力,保持良好的人格气质。我国古代哲学家荀况说过:“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河。”因此,任何事情都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法官的人格气质培养也不例外。大公无私的精神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很多思想家都对公与私这老个字做过研究和解说,并留下精辟的见解。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一书中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之谓公,公私相背也,乃苍颉固已知之矣。”韩非的意思是说,最早的造字的苍颉,就是按照“公与私”相对的意思造这两个字。最早的“私”,没有现在的禾字旁,只有另一半“厶”,即从个人为起点向左画一个小圈圈。而公是在“厶”的头上加一个“八”字。这个“八”字,在古代有相背、相反的意思。把八压在“厶”上而形成的公,不但表明了公与私的相背相反,而且也表明造字者“公高于私,大公无私、公要压倒私”的思想意识。洪应明《菜根谭》里说:“人只有一念贪私,便销钢为柔,塞智为昏,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对于法官而言,审判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造福于人民的崇高事业 。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处理生活中的名利,要学会“知足”和“知止”,“不以物喜,不以物悲”, 要理性认识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学会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去私利,存公心,在日常自律活动中,形成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荣辱不惊的人格气质。因为法官的“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的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一律法的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使法官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和自我锻炼的实践活动,使法官经过内心调整最终达到人格自律的过程。
  法官人格气质建设是个全新的课题,它是法官人格特征、人性需求和人生奉献的综合体,是法官积极从事审判工作的统率和灵魂。关注和加强法官人格气质建设,着力塑造法官高尚正直的法官人格气质,必定为我国的审判事业,带来生机勃勃和欣欣向荣的气象与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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